南華大學運動績優生入學獎勵辦法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體育教學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人文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9月18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4月30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7月1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3年7月15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優秀運動人才入學就讀,提昇本校運動代表隊競技實力,以及表彰運動成績優異之學生,特訂定運動績優生入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本辦法之新生須達下列標準:
(一)
1.曾獲奧林匹克運動會認可競賽項目之亞洲錦標賽前三名者。
2.曾獲奧林匹克運動會認可競賽項目之世界青(少)年錦標賽或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三名者。
3.曾獲奧林匹克運動會認可競賽項目之亞洲青(少)年錦標賽前三名者。
4.曾獲世界大學運動會認可競賽項目之前三名者。
(二)
1.具備「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申請甄審升學」資格新生。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3.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單項協會舉辦之同等級錦標賽,獲得前三名。
4.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5.符合前4點標準者,其運動項目須為該學年度本校運動續優生招生簡章所列之重點項目。
(三)
1.具備「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申請甄試升學」資格新生。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次優級組前三名。
3.符合第二級前4點標準,但其運動項目非屬該學年度本校運動續優生招生簡章所列之重點項目者。
(四)
           錄取本校籃球或排球校隊為原則,且經教練推薦具有先發資格者。

第三條 運動績優生入學獎助學金獎勵方式依據本辦法第二條之標準,通過審查者,除同時享有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行政院補貼校內住宿費及本校學雜費補助(參照學生所屬學年度新生獎助學金辦法之本校單獨招生管道之入學新生未有學測、分科測驗或統測成績者)外,另發予如下獎勵:
(一)級:獎學金24萬元+本校住宿費全額補助。
(二)級:獎學金分別為第一名20萬元、第二名16萬元、第三名12萬元。
(三)級:獎學金分別為招生重點項目第四名及非招生重點項目前三名8萬元、其餘4萬8千元。
(四)級:本校住宿費全額補助(每年級以8人為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訂各項運動績優生入學獎勵,依下列原則受理申請及核給:
(一)獎學金:於本校就讀期間按八學期平均發給。第一次獎學金於第一學期開學後2週內申請,經審查後於當學期核發,續領第二學期以後之獎學金,需符合下列條件,始可提出申請核給:
1.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高於70分。
2.學期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上(含)學分及格。
3.未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4.獲第級獎勵者,由教練每學期提出獎勵名單,經體育運動發展處會議審查通過後執行。
(二)符合住宿費補助(不包含保證金、水電費及網路費用)且同時具有育部「行政院補貼校內住宿費」等申請資格者,應優先申請教育部補助款項。女生以緣起樓、男生以南華九村為住宿費補助基準,若選擇其他入住之宿舍費用高於補助基準,則需補繳差額;若未超過補助基準,不得要求申請差額退費,另於海外學習期間,不得要求住宿費補助。
 
第五條 凡領有校內或佛光山其他入學獎勵金者,不得申請本項獎助學金。
 
第六條 本辦法獲得獎勵之學生除應代表學校參加比賽並須接受績效考評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獎勵資格。違反第三至五款者,另須簽請學校依校規議處。
   ()於獎勵期間,退學或轉學者。
   ()經教練提報怠惰練習者。
   ()偽造、變造申請獎勵之證件者。
   ()以不當或非法之方式獲得名次,經舉發而調查屬實者。
   (五)違反校規,情節嚴重者。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者,同時符合教育部之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學生助學金條件者,應優先申請教育部補助款項若補助後應繳金額高於行政院減免及本校補助後之金額時,其差額由本校補足之。

第八條 享有本辦法獎助學金者,至多八學期,受獎學生自退學或轉學之日起,不得繼續享有本辦法獎助學金,且須繳回該學期已領取之獎助學金;前項原因消失時,其當年之受獎補助資格亦不得恢復。另受獎學生因故休學,則其受獎資格暫停,且需繳回當學期已領取之獎助學金,待復學註冊後,受獎補助資格得恢復。

第九條 本辦法獎學金每學年度總經費以運動績優入學獎學金之年度預算編列金額為限。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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